东北网3月26日讯 为进一步提高哈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根据国家“十二五”医改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的有关要求,经哈尔滨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哈尔滨市区(不含双城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
将《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哈民政发〔2009〕60号)第五条第(二)款及《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补充规定》(哈民政发〔2011〕81号)中城乡困难群众住院救助标准统一调整为: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不包括第三部分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两万元。
(二)其他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不包括第三部分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哈民政发〔2009〕60号)中规定的15种重大疾病:“三无”对象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其他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资金筹措由城乡医疗救助支出所需资金,扣除省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