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3月26日讯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哈尔滨市近日提高市区(不含双城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
据了解,新住院救助标准将城乡困难群众住院救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他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不包括重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15种重大疾病,“三无”对象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其他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据介绍,城乡医疗救助支出所需资金,扣除省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提高标准时间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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