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3月28日讯 27日,道外区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保护试点工作启动。《道外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道外区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实施意见(试行)》开始实施,通过多项硬举措,预防和制止家暴行为,保护受害人,本报为您进行详细解读。
“家庭暴力告诫书”
可作法院认定的家暴证据
什么叫家暴告诫制度?有哪几种形式?
指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督促加害人改正,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而作出的行政指导。告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
4种家暴行为警方可作出告诫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求助后,可对4种行为作出告诫:一是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是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是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5种情形可作书面告诫
一是对十四周岁以下儿童、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二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三是对罹患严重疾病并在治疗期间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五是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机关根据家庭暴力具体情形,认为必要的。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有什么用?
道外公安分局法制科副科长王明宇介绍,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能够证实施暴者实施过家庭暴力,并起到对施暴者批评、教育、警告的作用,告诫书将作为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可作为法律依据,比如离婚诉讼时可作为证据。若施暴者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出台,不但能教育、震慑施暴者,还能及时保护受害者。
“家暴人身保护令”
可由受害者向法院申请
什么是“人身保护令”?由谁来申请?
指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审查后,通过民事裁定的形式作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分为诉前紧急保护令和诉中保护令。
申请人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己提出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社区、相关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等可代为申请,但应提供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授权委托书。
满足5个条件的3类案件可申请“保护令”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4.所涉家庭暴力行为未在公安机关立案的;5.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系道外法院管辖范围。
申请人可就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婚姻和抚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继承纠纷;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身保护令。
可获哪些保护措施?违反有啥处罚?
人身保护令可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2.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3.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申请人其他活动场所;4.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