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31日讯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道路安全条例》(简称《条例》)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对收费停车场地划分、轻微交通事故处理、行人及非机动车违章处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热议话题做了哪些修改?30日下午,省人大召开《黑龙江省道路安全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通报。
居民区周边应设免费车位
《条例》规定,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品批发市场等商业区和大型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客流物流集散地等周边主要路段可以施划收费停车泊位。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十五分钟以内不得收费,在非营业时间不得收费,但道路以外的商业停车场除外。此外,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上通过摆设障碍物等方式将停车泊位占为己有,妨碍他人使用。
停车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居民区,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
停车位收支情况必须每年公布
《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向公民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收费标准和具体街路的收费停车泊位和免费停车泊位的施划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停车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收费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用于必要的人员开支外,应当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停车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年向社会公开一次,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对使用率高的停车泊位,交通警察或者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采用合理便捷的方式告知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引导驾驶人便捷停车。
“中国式”过马路或处以20元罚款
行人有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翻越护栏、不走人行横道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逆向行驶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自愿从事法制宣传等交通辅助工作十至三十分钟的,应当免于处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应当计入其诚信档案。
轻微事故引发堵车罚200元
日常生活中,因车辆轻微刮蹭而引发的堵车现象随处可见,不仅耽误了道路上其他车辆的通行,也常常引起大家的不满。《条例》规定,发生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轻微交通事故后,双方驾驶人应当立即把车辆移动到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或者立即报警。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可以通过照相摄像或者标划现场停车位置等方式,对事故现场进行证据收集后将车辆移动到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保险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自行收集的事故证据进行比较鉴别后认定事故责任或者保险赔偿。
《条例》还规定,繁忙路段和交通流量高峰期,发生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轻微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及时固定证据、不按规定将车辆移至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和报警,争执不休,造成交通堵塞的,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