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3月31日讯 3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57条,原条例内容有四分之三进行了修改。
翻越护栏罚20元宣传交规可免处罚
新《条例》对“中国式过马路”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规定。
行人有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翻越护栏、不走人行横道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逆向行驶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条例》同时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自愿从事法制宣传等交通辅助工作10至30分钟的,可免于处罚。
路上飙车罚2000元超速50%罚500元
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竞驶、频繁变更车道或者实施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超过规定时速不足10%的,给予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足20%的,处以5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不足50%的,处以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处以500元罚款。
另外,《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处以200元罚款;低于规定时速不足20%的,给予警告。
轻微事故不挪车堵塞交通各罚200元
在繁忙路段和交通流量高峰期,发生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轻微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及时固定证据、不按规定将车辆移至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和报警,争执不休,由此造成交通堵塞的,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200元罚款。
不得摆设障碍物占有停车泊位
停车场地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城市停车场地和车辆保有量总体平衡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居民区,应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
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15分钟以内不得收费,在非营业时间不得收费,道路以外的商业停车场除外。
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上通过摆设障碍物等方式将停车泊位占为己有,妨碍他人使用。
交通违法行为15日内短信电话告知
固定式、移动式测速取证设备应设置在限速标志后500米距离以外;设备前200米至500米应设立显著测速提示标志;设备应置于显著位置,不得设置隐蔽测速取证设备。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录像、照相等拍摄的违法行为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日内提供查询,并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采取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可采取邮寄或公告方式告知。
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最高5万元
省政府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给予交通事故重伤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家属不超过5万元的继续治疗救助或者困难救助。
省政府确定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在本条例施行后3个月内出台,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