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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摊主卖偷拍设备获刑 用这些器材拍他人隐私犯法
2015-04-07 10:33:58 来源:新晚报  作者:闫晓霜 刘艳华 连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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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有针孔摄像头的手表。(资料片)

  新晚报4月7日讯 密录式手表、手包和能录像的车钥匙,这些只能在电影里看到的“偷录机”出现在哈市,一女摊主在柜台销售这些设备,被警方当场扣押。近日,该女子因非法销售间谍器材罪被判刑。法官表示,用这些器材偷录偷拍他人隐私也会触犯法律、惹上官司。

  去年年末,警方得到线索,在南通大街某电子商场二层有人在销售“偷录机”,警方调查后当场扣押了11个偷录设备,其中有密录式手表、密录式手包和录像车钥匙。销售人员张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张某销售的密录式手表等具有专用间谍器材的技术特征和功能。

  我国法律规定的“专用间谍器材”是指,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鉴于张某是初犯,且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南岗区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扣押的11件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已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记者走访教化电子大世界地下一层,询问是否有类似的偷录设备,某柜台女店主谨慎地称“有倒是有,但不让在这卖,罚得太狠了,如果现在就能买,可以帮忙到商场外联系别人购买”。女店主告诉记者,这类设备价格一般在200元-400元不等。

  法官提醒

  使用类似器材偷拍偷录别人隐私或商业机密,也会触犯法律惹上官司。《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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