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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物顾客店内上厕所摔伤 商家未尽安保被判担责
2015-04-07 16:34:47 来源:东北网  作者:付建国 周秘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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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7日讯 (付建国 实习记者 周秘 记者 雷蕾) 大庆市民孙先生到商场闲逛,因卫生间地面潮湿摔伤,商场以孙先生没购物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决商场赔偿孙某936元,驳回了孙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3日晚,孙先生来到了大庆市一商场购物。当逛到该商场三楼时,因肚子难受便到该楼层的卫生间。因卫生间地面有水,致使孙先生不小心摔倒。孙先生受伤后,被该商场的四名工作人员发现,立即将他送到市油田总医院。

  经诊断,孙先生为多发外伤,颈部、腰背软组织挫伤,腰外伤。住院期间,孙先生在医院医疗费共计840元,期间还到当地一家药店购买药品708元。

  孙先生找到商场索赔,但商场方面却认为顾客到商场购物,但是未买到合适商品,所以不是自己的顾客,商场没有义务为其提供卫生间服务,也没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而拒绝赔偿。

  孙先生随后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其购买药品费及误工费共计2600元。

  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为顾客提供安全的环境。被告商场卫生间地面湿滑,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摔伤,作为被告的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湿滑的地面上行走,疏忽大意致摔倒,其自身也存在过失,应承担过失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案情,被告应承担70%责任、原告自担30%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708元,因没有提供医生处方,没有药名,无法认定其是否用于摔伤治疗,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商务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经计算为1697元。鉴于上述情况,被告应赔偿原告(医药费840+误工费1697元=2537*70%)。因商场此前为孙先生先行垫付了医药费840元,故应从给付原告孙先生的赔偿费中予以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商场赔偿原告孙先生936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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