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日报4月9日讯 诊查费、床位费、手术费等诊疗费最高上调20%,磁共振、CT等扫描检查费最高下调20%……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改革补充政策近日实施。这是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的。
此次上调价格的项目包括诊查费、护理费和病房床位费、手术费、治疗费,并规定最高限价,各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可以在最高限价基础上适当下浮。
——诊查费(次):普通门诊诊查2元;主任医师诊查费10元;副主任医师诊查费5元;急诊诊查费2元;门急诊留观诊查费25元;住院诊查费6元。
——床位费(床·日):普通病房18元;重症监护病房75元;急诊观察18元;特需病房床费由医院自定。
——护理费(日):重症监护75元;特级护理30元;一级护理8元;二级护理5元;三级护理3元;特殊疾病护理75元。
——手术费按现行标准上浮20%。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即一次性和反复消毒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尿袋、手术衣、帽、口罩、手套、拖鞋、绷带、脱脂棉、消毒用品、普通缝合针线、吸头、吸管、刷手材料、电极、牙(口)垫、胶带等用品的消耗按手术费标准的30%收取;传染病患者、特异性感染患者、性病患者手术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按手术费标准的40%收取。
——治疗费按现行标准上浮6%。中医及民族医诊疗费按现行标准上浮20%。
此次价格调整中,检验费按现行标准降低6%;磁共振扫描(MRI)按现行标准降低20%;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按现行标准降低20%。
政策明确,按现行标准上浮的项目不得突破规定的上浮幅度。核定后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试点医院适当下浮。
对于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补偿仍不足80%的县(市),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卫生)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磁共振扫描(MRI)和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价格降低幅度作适度调整,但按现行标准下降幅度不得低于10%。其他按现行标准降低的项目不得低于规定的降低幅度。
据悉,自2014年9月1日起,我省第一批、第二批共41个试点县(市)政府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除中药饮片外,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施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将通过此次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