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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醉驾男性发案率远高于女性 侥幸心理致案件多发
2015-04-20 09:19:28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孙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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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4月20日讯 15日,记者从省检察机关了解到,自2011年5月1日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大量危险驾驶案件,但近年来该类案件仍高居不下,特别是2014年,危险驾驶案件占全省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已超过六分之一,这些危险驾驶案件均为“醉酒驾驶”型案件。

  男性发案率远高于女性

  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11329件11384人,占全省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10.15%。危险驾驶案件不仅数量始终居高不下,甚至有逐年上升趋势。其中,5年来,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农垦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超过500件以上,办案量占全省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据了解,2014年度,危险驾驶案件中涉案的机动车类型大多是营运客车、小型汽车、普通货车、四轮农用车、摩托车等。其中违章车辆比例较高,如无证、无牌、既无证又无牌及营运汽车违章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共占到案件总数的41.23%。从审结的10951人的身份看,危险驾驶案件涉案主体主要以无业人员和农民为主,这两种身份人员占全部涉案人员总数的83.08%。从性别比例看,男性的发案率远高于女性。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从发案情况看,我省危险驾驶案件均为“醉酒驾驶”型案件,尚无“追逐竞驾”型案件。个别案件同时涉嫌妨害公务、妨害作证

  等其他犯罪,如哈尔滨市南岗区王某危险驾驶案,王某醉酒驾车肇事致他人轻伤,王某逃逸并与他人指使于某到公安机关替其顶罪,王某又构成妨害作证罪。

  侥幸心理致案件多发

  多数涉案人员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明知故犯”,往往抱有侥幸心理。有的人认为自己对周围交通路线非常熟悉,不会被查获;有的认为即使交警巡查,查获的不一定是自己;还有的人逞强好胜,自认为社会关系深厚,即使查获也不会被刑事处罚。驾驶员知法犯法、铤而走险的现象较为普遍。

  部分涉案人员酒后自我感觉清醒,自认为能正常驾驶,未能深刻认识到酒后驾车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导致醉驾引起交通事故。部分案件涉案人员除有醉驾行为外,还有闯红灯、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个别摩托车驾驶员误认为在乡村道路上酒后驾驶摩托车与驾驶汽车不同,不会产生社会危害,不应构成犯罪,足见其日常交通法律意识之淡薄。同时,涉案人员不能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为拘役,并处罚金,并未设定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拘役的最高刑期为六个月,因此法律现有规定尚不能体现刑罚的威慑力。此外,对于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适用逮捕措施,加之法院对部分被告人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导致部分人对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以为然。

  呼吁联动快办形成打击合力

  预防和遏制危险驾驶犯罪,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驾驶的发生,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工程,需要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刘凌轩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就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标准、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联合会签文件,建立联动快办机制,形成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合力。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形成严管常态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惩罚。对于针对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通报研究等方式加以解决。

  刘凌轩坦言,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被限定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实践中要做到量刑标准完全统一,是不现实的。但应充分考虑危险驾驶案件的情节、后果等常见量刑要素,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确保情节相似的案件量刑基本一致。法院应定期发布指导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增强司法透明度,保障公正司法。

责任编辑:彭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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