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日报4月24日讯 一部电梯一年交60元至90元保费,如发生事故,受害方最高可获赔100万元至300万元。记者从市电梯行业协会获悉,该协会已与保险公司正式达成电梯安全责任险协议,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引入电梯安全事后处理领域,电梯设备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伤亡,受害者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理赔。
目前,哈尔滨市在用电梯超过3万台,大部分分布在人口集中的高层小区内,且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由于存在电梯质量良莠不齐、使用管理维修保养不到位等原因,电梯困人、滑梯等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电梯的所有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责任划分不清,致使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及时妥善处理。
据市电梯协会负责人介绍,此前曾有保险公司在哈尔滨市推出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相类似险种,但由于保险费率高、保障范围小,没有得到市场认可。电梯事故善后理赔成为困扰电梯所有单位、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乃至政府相关部门的难题。
该负责人表示,为解决电梯发生事故后的及时赔付问题,该协会应会员单位要求,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分别与省内数十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接触,经过半年多的对比、筛选和洽谈,该协会于本月初与人保财险哈分公司最终达成电梯安全责任险协议。根据该协议,对投用在5年之内的电梯,每年每部电梯分为60元、70元、80元和90元的投保标准,可获得保险公司年最高赔付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不等保额;电梯使用期限每超过1年保费递增10%,最高赔付额不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6条、38条规定,电梯的“安全主体责任”是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共有的,其共有人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也要负“安全主体责任”。
另据介绍,如该险种在哈尔滨市得以大面积铺开,市电梯协会将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出费率更低的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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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又称为电梯“三者险”,是指电梯在使用运行时发生意外事故和故障时,给乘客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相关保险条款约定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