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13日讯 5月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依法享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权益,大庆市执行《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记者了解到,以前大庆市只有退休人员可以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执行该通知后,凡自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最高可得一万元
据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享受丧葬补助金4000元,抚恤金最高可得6000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与享受基本养老保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标准一致,即一次性发放600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180×本人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2个月计算,一年以上据实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元部分按1元发放。
2011年7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前已由单位支付的,经核准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补发给单位。
因个人情况不同申报方式略不同
由于享受人群不同,所以申报程序也略有不同。
据工作人员介绍,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参保人员生前有工作单位或其档案由档案托管部门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凭其死亡证书、居民省份证及相关参保证件等资料,向市人社局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核准名册》,经核实后,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事宜;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比如个体缴费人员,由参保人员遗属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参保证件等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由经办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核准名册》,经核准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支付事宜。
另外,在本通知下发以后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按规定办理待遇支付事宜。
4类人员享受待遇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建国前老工人,退休、退职等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原政策执行。
据悉,此通知为省内标准,通知中明确规定,今后国家出台统一的已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相关政策后,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目前,大庆市符合条件享受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