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5月22日讯 去应聘听说对方要求已婚已孕,冯某担心自己受“歧视”便谎称已生育。入职后却发现自己真的怀孕了,没想到公司认为她不诚信竟把她炒了鱿鱼。
冯某到一家广告公司应聘,听朋友说,这家公司对前来应聘的女性要求已婚已孕。担心自己受“歧视”,冯某在应聘时谎称已生育完。
上班不久,冯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3个多月,自知此事瞒不了,就向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公司领导认为,冯某虚报个人资料,不讲诚信,违反了公司诚实守信的规章制度,按规定应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冯某觉得很委屈,找到香坊区法援中心律师想为自己讨个说法。
法院认为,冯某因担心就业歧视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自所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但该义务是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等,而婚姻、生育状况属个人隐私,因此不构成欺诈,公司也不能因此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定该广告公司恢复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责任编辑: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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