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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爱5年的儿子竟不是亲生 男子心灰意冷离了婚
2015-05-26 14:49:09 来源:大庆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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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6日讯 “疼爱了5年的儿子,竟然跟自己没有一点血缘关系”。得知真相,王桐愤怒之余就是想让妻子带着她的儿子离自己越远越好,并毫不犹豫地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后,他回过味儿来:为了这个所谓的儿子,自己付出了无数的金钱和心血,难道要白白替别人养孩子?

  案情:爱子非亲生,心灰意冷离了婚

  萨尔图区的王桐与妻子白丽结婚6年,儿子小飞5岁了,与爸爸感情特别好,一家人其乐融融。

  但有一件事,一直堵在王桐胸口。因为总有人说小飞长得不像爸爸,而且还有理有据:王桐又黑又瘦,长着一双小眼睛,而小飞白白胖胖,大眼睛双眼皮。

  起初,王桐没在意。可是,别人说的次数多了,王桐也起了疑心。

  今年2月份,王桐以带小飞去哈尔滨走亲戚为由,偷偷与儿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桐与小飞没有血缘关系。

  遭受如此打击,王桐心灰意冷,只想尽快结束自己的婚姻。他与白丽离了婚,家产均分,孩子由白丽抚养,自己不拿抚养费。

  几个月过去了,王桐的的情绪慢慢平复,他突然想到:小飞既然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也就没有抚养他的义务,自己要向白丽索赔5年来在小飞身上花的钱。

  析案:男方无法定抚养义务,可向女方索要抚养费

  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秦兰律师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隐瞒小孩系与他人通过婚外性行为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进行抚养。从法律上讲,男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然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他并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小飞的养父、继父,故无法定的抚养义务。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非亲生子当作亲生子予以抚养,导致本应由亲生父母负担的抚养费得以免除或减少,造成男方财产的减少和不应有的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的规定,对于男方抚养非亲生子所支付的抚养费,如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共同所有财产均归男方一人所有的情况下,女方可不予以返还。但像王桐这种双方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可以要求女方予以返还所支付的抚养费。

  因此,王桐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丽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同时要求其给予精神赔偿。

  延伸:离婚一年内,男方可向女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在协议离婚时,王桐没向前妻索要赔偿,几个月过去了,还能要回来吗?

  秦兰认为,男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之规定。

  《婚姻法》第46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所以,对于离婚时男方因为抚养非亲生子女致使权利受到侵害,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除斥期内要求,逾期提出将不受法律保护。(文中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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