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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长带头校园内斗殴 抡凳子腿打死16岁同学
2015-05-27 20:29:18 来源:东北网  作者:宋研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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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7日讯(宋研 记者 雷蕾)5月27日,哈尔滨市法院通报了4起近年来哈尔滨两级法院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其中,余某等校园聚众斗殴一案引人唏嘘。

  2014年3月9日12时许,17岁的王某因其女友在课堂上被同学杨某辱骂,便在学校对面的台球室内踢了杨某,其后二人被台球室老板撵出来。杨某不服,纠集校外人员在台球室后院将王某堵住并进行踢打。后王某为报仇与杨某约架。

  当日12时30分许,杨某与同寝室的四个同学一起拿着工具到学校操场找王某打架。王某及其同班同学17岁的余某等6人在教室内看到杨某等人在操场上,就手持桌子腿、凳子腿冲出教室,并在校园操场内大打出手。

  厮打过程中,余某持凳子腿将迎头跑来的丁某(殁年16岁)击倒致颅脑损伤死亡,将17岁的蔡某头部打致重伤、五级残,蔡某持刀将余某后背扎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等10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上述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均认罪、悔罪,且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余某等十一名被告人依次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本案中余某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据学校反映其学习较好,是一班之长,但由于其年轻气盛,不计后果的行为将自己送上了审判席,害人害己。

  据办案法官介绍,该案发生在学校午休期间,但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课堂上杨某的辱骂行为,授课教师没有在课堂上及时化解矛盾;此外,在该案发生之前校园操场上聚集了大量的学生,学校未发现苗头隐患,说明学校对午休期间校园管理缺失,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经法院调解,学校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对被害人予以了赔偿。

责任编辑:姜继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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