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5月29日讯 28日,黑龙江省物价等七部门正式下发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全部省管药品和各级医疗机构制剂政府定价,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
通知中要求,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销售价格仍然实行差率管理,加价率不得超过25%,其他经营单位自主确定中药饮片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参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自主制定。
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坚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向,实行分类采购,通过招标,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低价药品仍执行现行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各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密切关注药品价格和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放开后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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