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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高压打击违法窃气 5个多月逮到28个“气耗子”
2015-06-11 10:39:11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于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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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1日讯 10日早7时许,建华区浏园小区26号楼的一户居民家里,被私自改动了的计量装置,在齐齐哈尔港华燃气监察人员面前现出了原形。年初至今,齐齐哈尔港华燃气在齐齐哈尔市公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处违法窃气行为28起,对窃气行为的高压打击让“气耗子”无处藏身。

  今年以来,齐齐哈尔港华燃气安全风险部监察大队不断强化监察职能,并在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下,重拳打击窃气行为。今年6月,公司安全监察人员在对建华区浏园小区26号楼一燃气锅炉用户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蹊跷,并做出重点监控。10日早7时10分,监察人员对该住房燃气计量设施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其用气量与实际明显不符,而且户内燃气表已遭到破坏。为防止漏气意外事故发生,该用气户立即受到停气处理,并将被追缴燃气补偿金。

  据港华燃气安全风险部经理刘波介绍,私自破坏燃气计量装置,占点便宜是小事,发生漏气风险则危害严重,实在是得不偿失的行为。今年以来,监察大队已经发现28起窃气行为,处理22起,另外6起正在调查取证。为维护用气户安全,更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奉劝那些打算在燃气设施上动歪脑筋的人还是别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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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明确指出,下列行为属于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气、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拆除、伪造、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气计量装置封印用气的;

  (四)改装、损坏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窃气的。

  第八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各自履行职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气数额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三)供气企业内部人员为他人实施窃气犯罪创造条件或提供帮助的;

  (四)采取在使用中的燃气管道上私接管道等破坏性手段窃气,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盗窃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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