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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大病保险9月实行 15万以上报销70%个人暂不缴费
2015-06-27 07:30:33 来源:新晚报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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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晚报6月27日讯 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哈尔滨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于9月1日起实施。今后,参保居民住院在基本医保报销基础上,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报销上不封顶。待遇期自今年1月1日开始,按自然年度管理和结算。

  报销顺序:先基本医保后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哈市9区9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就医使用统筹基金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超过本实施方案规定起付线标准的费用,纳入本方案规定的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按大病保险规定报销。

  大病保险实行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应按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大病保险,再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的顺序报销。

  按照上一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

  报销比例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0至1万元报销比例为50%,1至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附】个人保费:由医保基金结余部分划拨

  根据前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本年度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30元。今后,市人社局将根据国家医保政策的调整和对大病保险盈余进行评估后,提出筹资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在下一年度实施。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的结余部分划出,个人暂不另行缴费。结余不足或无结余时,在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责任编辑: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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