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6日讯 (记者 雷蕾) 兰西县来哈打工人员郝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横穿一处铁路沿线时,被行驶而来的列车轧断双腿。郝某随后将哈尔滨铁路局起诉至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近日,郝某从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办案人员手中拿到了近70万元的赔偿款。
2013年3月18日14时58分,兰西县来哈打工人员郝某自哈尔滨市道外区公益街滨江铁路线北侧横穿铁路时,被一列货运列车的后四、五节车厢刮住衣服带进车底轧断双腿,落下终身残疾。
事后,郝某及其家属将哈尔滨铁路局起诉至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郝某认为事故现场北侧为密集的平房和楼房居民区,但没有围墙或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南侧虽有围墙但多处己破损,两侧行人随意穿行滨江铁路线,哈尔滨铁路局作为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现场两侧设置围墙或栅栏,设置“禁止行人横越线路”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且应当安排巡视人员。
郝某据此要求哈尔滨铁路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4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
被告哈尔滨铁路局认为,事故发生地北侧为历史形成的棚户区,有的民房距离铁路线路不足一米,属地方政府拆迁改造地区,铁路无权拆迁,且不具备设置围墙或栅栏的客观条件。事发现场南侧为开发商砌的围墙,附近居民为出行方便,不走过街天桥,而将围墙掏了三个洞,经多次填堵,但都被居民扒开,无奈将其改建成拱型门,铁路局在每个拱型门附近都设有警示标志。而且事故车辆司机运行至事发现场时,列车速度为10公里/小时且始终呜笛、减速和瞭望,履行了义务。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这起事故属于铁路运输交通事故,原告赫某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对该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原告赫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意识到穿越铁路造成人体伤亡的危险,因此原告赫某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承担60%的事故责任。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在事发区域没有安排巡视人员,两侧行人随意穿行滨江铁路线,应承担40%的事故责任。经过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哈尔滨铁路局赔偿原告赫某各项费用共计近70万元。
判决生效后,哈尔滨铁路局由于内部审批等多种原因没有在规定的十日内给付赔偿金。而原告郝某是兰西县一名农民,且没有固定收入,事故发生之后已经花费治疗费数万元,由于家庭经济拮据,支付不起巨额医疗费用,郝某只在医院住了5天就回家休养。郝某在今后的日子里还要面对巨额的医疗费、护理费、假肢护具等费用。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在了解郝某家庭情况之后,主动为该案开辟绿色通道。案件执行主办人王鑫光、陆江安为了能早日拿到执行款,多次放弃个人休息时间,每天去铁路局沟通此事。近日,办案人员终于把近70万元的赔偿款交到当事人郝某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