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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游大兴安岭遇“黑店” 饭菜无标价一盘炒牛肉花费88元
2015-07-13 18:11:59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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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3日讯 (记者 张隽珊) 记者13日获悉,2015年上半年全省各级物价部门接到价格投诉咨询举报6931件。来自河北的张女士到大兴安岭地区旅游,就餐的饭店不仅没有价目表,一盘炒牛肉更是花费了张女士88.00元。

  据悉,2015年上半年全省各级物价部门接到价格投诉咨询举报693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3.38%。其中排名前十位的分别是:房地产价格及物业收费,1613件,占23.27%;交通运输价格,1105件,占15.94%;社会服务价格,740件,占10.68%;教育收费,674件,占9.72%;商品零售价格,487件,占7.03%;医药价格,464件,占6.69%;其他商品价格,319件,占4.6%;机关收费,276件,占3.98%;资源价格,222件,占3.3%;邮政通信资费,186件,占2.68%。

  案例一:安达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举报中心接到某小区业主投诉,为该小区服务的某物业服务公司未经大多数业主同意,收取了车辆通行卡费,认为收费过高不合理。经调查核实,该物业服务公司在未召集业主代表协商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收取了车辆通行卡费。经调查核实后,核算其高于成本价格,责令该物业服务公司向业主退还多收取的费用。该物业服务公司积极退款,并向业主承认错误。

  案例二:鸡西市红钰家园居民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居民收取燃气安装费。经调查核实,在居民办理入住时,向居民收取燃气初装费用。按照国家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价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燃气安装费应打入工程造价中。该公司违反了价格政策,与该公司经理进行多次约谈,立即停止收取此项费用,并退还了多收的不合理费用。

  案例三:鹤岗市市民反映某超市购买某品牌的盐水鸭,发现同种商品(无论是厂家、规格、包装都相同)在两个柜台销售却标价不同,一个柜台价格为9.9元/包,另一个柜台价格为12.8元/包,希望价格部门予以调查。鹤岗市价格投诉举报中心在调查核实后,检查人员当场责令该超市按9.9元/包的价格进行结算并做好商品的明码标价工作。

  案例四:河北省张女士来大兴安岭地区旅游,在某饭店就餐时,该饭店没有饭菜价目表,米饭4.00元∕碗、炒牛肉88.00元∕盘。张女士向大兴安岭地区物价监督管理局举报中心反映情况,经查,该饭店在营业时没有价格公示。检查组对该店不标明价格的行为责令整改,对其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罚款。

  案例五:佳木斯市举报中心接到市民赵先生的投诉,在某家电商场店庆活动期间购买了一款三星冰箱,价格为6784元,售货员口头承诺若是购买价格高于“五一”活动价格则返还差价。“五一”活动期间此款冰箱的售价为6400元,与购买时相比差价384元,要求返还商家却不同意返还。该举报中心经与商家沟通,说明售货员口头承诺也存在涉嫌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欺诈行为。商家能够认真对待投诉,同意返还差价384元。

  案例六:双鸭山市市民投诉在某通信站办理宽带退网时被收取30元手续费,经了解其它网络运营商并没有此项收费。经当地价格部门调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责成该站返还用户30元手续费,并对该站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案例七: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举报中心接到海伦市市民举报,在用移动电话拨打某通信公司的免费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时被收取了费用。该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及时锁定线索,掌握证据,经查,该通信公司服务质量监督电话自2015年2月4日17时开始执行省内客户(手机,固话)拨打免费优惠,该市民反映情况属实。检查认定该公司此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该通信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