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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四人将法院查封财产私自处置被判承担刑事责任
2015-07-21 16:52:57 来源:东北网  作者:周秘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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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1日讯 (实习生 周秘 记者 雷蕾) 记者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巴彦县、通河县、方正县、呼兰区的四名农民许某、布某、柳某、张某,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分别被处以罚金5000元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男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还变卖查封财产

  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间,许某某在未经经营者徐某某同意情况下,多次强行将爱民砖厂的设备拉走供自己使用。经物价部门鉴定,许某某强行拿走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810元。

  2013年,许某某赊欠张某某的煤灰款人民币52,000元未归还,张某某向巴彦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8月6日,巴彦县法院依法保全许某某所有的在天增镇一砖厂内的半成品砖60万块、煤灰200立方米,该查封财产后被许非法处置给工人开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巴彦县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又依法查封许某某所有的红砖30万块、半成品砖80万块。之后,许某某再次将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非法处置给工人作为工资。随后,许某某被巴彦县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到案。

  巴彦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数罪并罚,法院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案外人将法院扣押大米变卖

  2014年1月8日,通河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某米业公司申请执行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单某某家仓库内价值人民币126500元的大米进行查封。几天后,案外人布某某对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称其对查封的59000斤大米拥有所有权,理由是他与被执行人之间签有协议书。

  2014年3月,布某某将法院查封的大米全部变卖。2014年10月21日,通河县法院将有关布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有关材料移送通河县公安局。10月23日,通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布某某,布于当日将价值126500元的大米送至申请执行人某米业公司,案件执结。

  布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通河县法院刑庭审理,其以罚金10000元的刑事处罚,该案顺利执结。

  查扣6万斤玉米棒被变卖

  2013年4月15日,呼兰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承担本息59000元的一般保证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扣押了张某家院内6万斤玉米棒。

  2014年11月22日,张某私自将上述扣押的6万斤玉米棒予以变卖,得款人民币24000元。2014年12月25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张某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原告59000元,原告放弃利息及其他权利。

  法院依据具体情节及相关法律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查扣QQ轿车又抵账给他人

  2013年5月6日,方正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人柳某某自有的QQ轿车予以原地扣押,扣押期间其不得私自转移、变卖、抵帐、损毁。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柳某某擅自将裁定扣押的QQ轿车以人民币9 000元的价格抵账给他人。致使方正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判决不能执行。柳某某被认定犯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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