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4日讯 酒驾撞了人却不被检察机关逮捕,拿螺丝刀逼着人要修车钱也不被检查机关逮捕,甚至连发生口角后把人砍伤也不被检察机关逮捕。很多人会很疑惑,为什么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被检察机关逮捕。23日,省检察院公布了几起非羁押诉讼典型案件。通过这几起案件,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案件发生后,都要批捕嫌疑人。
两车剐蹭拿螺丝刀逼着赔钱 不给就扣行驶证
去年3月2日23时,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从鹤岗市一歌厅唱完歌出来,王某甲开车与被害人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刮。王某甲提出让被害人齐某先行赔偿,而齐某提出车有保险,要通过保险公司处理。王某甲坚持让齐某赔偿,并用胳膊搂住被害人齐某的脖子,从兜内掏出螺丝刀逼住被害人,索要1000元修车款。
被害人齐某将其身上的140元交给王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又将齐某的行驶证扣下做抵押,让其拿出1000元修车款再返还行驶证,然后两名犯罪嫌疑人驾车离开现场。警方破案后,收缴赃款140元,已返还被害人。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出有因,两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以索取修车款为目的,没有非法占有故意,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持凶器恐吓的行为,但是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在本地有固定住址,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不具备社会危险性证据,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没有提出复议,被害人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吃饭不给钱 老板把人砍成三级伤残
1995年7月4日21时,赵某在铁力市朗乡镇中心社区其经营的饭店内,与来该饭店用餐后没钱结账的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持饭店厨房内菜刀将王某右眼、左手等多处砍伤。经铁力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王某右眼球破裂后手术摘除,左手环指、小指及其相连掌骨缺失,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经伊春市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确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三级。
去年1月12日,铁力市公安局报请批准逮捕,铁力市侦监科对社会危险证据审查时,发现案发后,嫌疑人父母主动支出医疗费对王某进行救治。治疗终结后,与对方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并表示还能继续给被害人提供赔偿,且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距案发时间相隔较远,双方矛盾消除。在此期间,嫌疑人无犯罪行为,故认为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捕后也可能判处缓刑,建议公安机关取保直诉。嫌疑人赵某经法院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去年7月26日16时30分,双鸭山市的王书某酒后开着无号牌的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前轮突然瘪胎,车辆失控后与行人王宜某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王书某受伤、行人王宜某受重伤、车辆损坏严重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司机王书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宜某无责任。
犯罪嫌疑人王书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其妻子姜某到友谊县检察院第四管理区检察联络室求助,表示尽管家庭经济困难,但全家已经向被害人支付2.7万元治疗费,愿意进一步赔偿被害人,希望检察机关对王书某从轻处理。友谊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和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针对姜某反映的情况,走访了派出所等地方,调查王书某的一贯表现等社会危害性证据。最终,双方达成赔偿10万元的和解协议,检察机关对王书某作出不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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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不逮捕人数连续增多 不是犯罪就要被关进去
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批准逮捕普通刑事案件21169人,不逮捕人数为2250人。2014年,共批准逮捕普通刑事案件19565人,不批准逮捕2977人。今年上半年,不逮捕的人数已经达到1353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3%。
据省检察院介绍,以往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普通人,都有着“构罪即捕”、“不批捕就是放纵犯罪”的错误观念。但上述的几个案件说明,并非所有的案件发生后,都要立刻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没有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积极等情况下,并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是可以不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检察机关也解释说,这么做的原因,就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保障人权,改变犯罪就要被关进去的错误观念。另外,检察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过程中,逮捕工作也越来越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