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20年工资全上交存款仅剩5万?妻子私藏50万存款 男子请求“婚内财产分割”
2015-08-04 11:24:34 来源:生活报  作者:付建国 孙海颖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生活报8月4日讯 每一对夫妻间都有秘密,藏些私房钱更是常有的事儿,但大庆一对夫妻却因为“私房钱”问题闹上了法庭。原来,这名妻子把丈夫20多年来的工资都存入自己名下账户,用来买基金、买股票,但却一直瞒着他。丈夫得知真相后觉着憋屈,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婚内财产分割”,并判令以后工资收入由夫妻共同管理……如此奇葩“家务事”,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也是第一次遇到。

  今年45岁的老吴是某大学的教授,从结婚的第一天起,他便非常放心地把自己的工资卡、信用卡都交给妻子管理,自己从不过问。两年前,老吴相中了一套房子,就想问问妻子家里的积蓄能否买房,谁知一问吓一跳,妻子告诉老吴,他的名下银行卡里仅有5万元存款。这下老吴纳闷了,“我印象中自己工资加上奖金及讲课费等,至少每个月平均能收入8千元,与妻子结婚20年,家中并没有10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老吴表示,自己平常节俭有度,就单单算近十年的收入,按每月支出5千元生活费,3千元存款来算,至少也要有30万元存款,怎么可能现在家里只有5万元存款呢?

  再次询问时,面对妻子的种种花销“借口”,老吴越来越觉得不可信,“妻子就算爱买东西,但是都没有太贵的衣物、首饰,家中存款一定另有去向。”一个月后,老吴借口让妻子散心,给她报个了出国游,在妻子出门期间,找遍了家里的各个角落,终于找到了家中钱款的基本走向。

  原来,老吴先后在家中首饰盒内、衣柜抽屉里以及橱柜里发现了妻子名下存折、银行卡、股票交易凭证等,初步判断总金额超过50万元,而所有的钱都落在妻子名下。妻子回家后,老吴拿着这些证据要求妻子交钱,但妻子却坚决地说:“这些钱用我的名字交易起来方便,你不懂得管账,交给你只能赔钱!”

  妻子坚决不拿钱的态度,让老吴忍无可忍,随后一段时间,两人经常因为家庭支出问题发生争执。老吴认为妻子刻意隐瞒存款数额和存款形式,且未征得自己同意,私自用存款购买基金,这些都违背了主要收入人,即作为丈夫的自己的意愿。

  由于多次沟通仍无效果,因此,老吴将妻子起诉至法院,希望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并判令以后工资收入共同管理。

  对于此案件,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也是第一次遇到,据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案件,“夫妻双方都不主张离婚,但丈夫不满意现在的财产管理方式。”


 

  对于此案,法官的意见也分为两派,一种意见认为,妻子的行为属于隐藏财产,依据《婚姻法解释三》,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妻子实施上述行为,但并未改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故不能认为是隐藏、转移财产,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本案中,妻子虽然进行购买基金、借贷、集资等款项支出,但是丈夫并没有证据证明使用的是自己名下的存款,而且这些款项仍然在妻子名下,且受妻子实际操控,仍属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无法认定妻子存在损害夫妻共有财产的事实,老吴主张婚内分割共有财产的诉求不符合条件,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专家提醒以下情形可强制要求“婚内财产分割”

  据黑龙江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杨介绍,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旨在保护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例如以下几种情形:

  转移存款: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虚假过户: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变卖资产:将己方资产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私赠他人:将己方资产赠与其他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1]  [2]  下一页  尾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