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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频遭家暴出走“再婚” 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2015-08-13 09:04:57 来源:大庆网  作者:陈春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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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3日讯 “要不是老常,我早就没命了,我报答他有错吗?”在被警察缉捕的那一刻,孙英还念叨着。那么,警察为什么要缉捕她?她会被判刑吗?

  案情:女子离家出走,与好心男子“结婚”

  1990年,肇州县20岁的孙英,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小伙儿赵宏波。赵家给了她一万元彩礼,相识3个月后,二人登记结婚了。婚后,赵宏波的毛病逐渐显现出来:爱喝酒、好吹牛。最让孙英无法忍受的是,一喝醉酒,他就开始打她。2001年6月,孙英又一次被丈夫酒后暴打。

  这次,她的心彻底凉了,趁着丈夫熟睡之机,她偷偷乘车来到了市区。孙英先后到多家小厂打工,都没挣多少钱。2002年初,她在一家塑料厂打工。一天,她感冒发高烧到39℃,单位打更的男子常旺才连夜把她送到了医院。那次病好后,孙英对常旺才充满了感激。一来二去,两人产生了感情,丧偶的常旺才向她求婚,她带着感恩的心答应了,两人还请来几位要好的朋友,吃了顿饭,宣告“结婚”了。

  孙英离家出走后,赵宏波到处寻找,一直没找到。2014年,他终于打听到孙英早已与一个叫常旺才的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萨尔图区。赵宏波找到孙英,希望她跟自己回家过日子。可是,孙英早已被他打怕了,哪儿还敢跟他回去。

  直到这时,常旺才才知道,孙英此前跟他说的“已经离婚”是假的,但一想到多年来孙英对他的好,也没有追究她的欺骗。再说赵宏波,见孙英不肯跟自己回去,于2014年12月向公安机关报警。

  今年3月,孙英在齐齐哈尔至哈尔滨的列车上被公安机关缉捕。

  析案:还没离婚就“再嫁”属重婚

  今年7月份,我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人指控孙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犯了重婚罪。孙英辩称,丈夫赵宏波酗酒成性,经常打骂自己,如果自己不离开他,说不定什么时候会被他打死。再说,自己与赵宏波分居多年,婚姻关系早已自动解除。

  她因感激而生爱,与常旺才结合,常旺才也爱她,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自己怎么能犯重婚罪呢?公诉人出示了孙英与赵宏波的结婚证及孙英与常旺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孙英与常旺才犯了重婚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英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准确,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孙英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判决孙英犯重婚罪,判处拘役5个月。

  说法:遭遇家庭暴力应先报警取证再起诉离婚

  自己明明是受害者,却因犯重婚罪被判刑,得到这个判决结果,孙英心有不甘,却于事无补。那么,孙英说,自己与赵宏波分居多年,婚姻关系早已自动解除,这种说法是对的吗?

  李侠律师说,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要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需要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者一方到法院起诉另一方,由法院判决离婚。所以,无论分居多少年,只要当事人没有到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过离婚手续,他就是没有离婚。如何避免类似孙英的悲剧发生呢?

  李侠律师给出了建议——当遭到家庭暴力的时侯,受害者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选择第一时间报警。民警会对施暴者进行家庭教育,派出所也会有出警记录,并制作询问笔录。如果施暴者经反复教育均不能悔改,受害者可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时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及询问笔录可以作为感情破裂和主张赔偿的证据,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如果暴力程度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的规定,施暴者构成犯罪的,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或者要求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法律对无过错方有保护性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文中人物除律师外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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