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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施与保护条例进行再审 公共机构应向通信基站无偿开放
2015-08-19 15:33:5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张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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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9日讯 (记者 印蕾 张广义) 1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电信设施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6月18日,《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后,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此后形成了《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

  记者看到,在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关于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建筑物上建设电信设施的修改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办高等院校等所属建筑物上,以及在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车站、地铁、旅游景点、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上,敷设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其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其中公共机构和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所属建筑物以及政务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应当无偿开放。”

  在保护公众权益的修改方面,增加了“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的内容。在法律责任的修改方面,对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按照危害和损坏电信设施安全的程度,细化充实了相应行政处罚。

  审议中,组成人员认为,电信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我省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对滞后,应着眼长远,加强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而要保证电视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本就是要靠立法,尽快出台条例十分迫切。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应政府部门应加强统一协调,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政府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形式,加强组织协调”等内容。还有的组成人员建议,针对广大群众关注的基站辐射问题,应注重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检测和检测结果公示,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公众解疑释惑。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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