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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8月31日起申报 六区可受理申报资格
2015-08-31 11:11:10 来源:生活报  作者:杨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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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8月31日讯 30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市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统一申请审核,8月31日起开始申报,9月21日截止,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时受理申报。近期主要为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报啥资格?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2、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哈尔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新就业无房职工: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4、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哈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5、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

  6、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仍居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如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配租住房,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

  1、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2、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3、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外籍来哈务工人员:

  1、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2、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责任编辑: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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