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9月1日讯 据统计,90%以上的涉外经贸纠纷及世界500强企业大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也已经成为了国内知名企业和高端法务人士的选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二十周年之际,笔者围绕仲裁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吴爱民进行了访谈,带您揭开仲裁法律制度的“神秘面纱”。
问:仲裁法律制度对市民来说还比较陌生,请您介绍一下仲裁法律制度可以解决哪些问题?
答: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俗称“公断”,是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并由其居中做出裁决的行为。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主要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交通损害赔偿、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等)。
问:通过仲裁方式维权具有哪些优势和特点?
答:仲裁法律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自主性。仲裁没有行政级别、地域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庭审方式等;二是专业性。仲裁员均为各领域内的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律师、高级法官等权威专家,专业涉及法学、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三是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简易程序案件自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案件4个月内结案,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是保密性。相对审判公开原则,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未经当事人同意,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五是执行性。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由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裁决可在155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问:申请仲裁需要哪些条件?
答:仲裁与诉讼不同,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应当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某个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包括纠纷发生前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补充仲裁协议。标准仲裁条款如下: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如何保障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答:一裁终局的背后是公正与诚信。第四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一直将仲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视为哈尔滨市仲裁事业发展的生命线。为了从根本上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一是组建首席队伍,加强过程监控。为保障案件质量,我们将仲裁员中办案能力强、理论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士纳入到首席仲裁员队伍,并推荐给当事人。同时,我们对办案拖拉、主观倾向明显、能力不强的仲裁员实行黑名单制度。二是建立了仲裁结案文书的四级审阅制度,并组建了一支由国内和省内的知名专家组成的资深敬业的专家咨询委员会队伍。凡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及仲裁庭分歧较大的案件,都将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讨论,以供仲裁庭参考。
问:今年是仲裁法实施二十周年,请您谈谈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社会的影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仲裁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仲裁法律制度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地说,仲裁法实施后,“打官司”有了选择,有了比较,丰富了人民纠纷解决的渠道,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