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7日讯 夫妻过日子,难免有意见不统一的时候,可因意见不统一就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人却不多。“婚内财产协议”可以约定投资收益只归一人所有吗?且看律师如何说。
案情:丈夫因妻子反对而借钱投资 二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
高新区的吴文昕和胡小丽夫妇,真可谓一个是搂钱的筢子,一个是装钱的匣子,夫妻俩的共同收入都由胡小丽掌管。
去年5月份,吴文昕打算拿5万元钱投资一个直销产品,胡小丽觉得这个生意不把握,任丈夫软磨硬泡,她就是不往外拿钱。无奈之下,吴文昕与胡小丽商量,自己到外面借钱,不动用家里的存款,但是因为这项投资赚的钱,也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胡小丽同意了,两人还为这事儿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
事情出乎胡小丽的意料,仅过了8个月,吴文昕就赚了20多万元。吴文昕用赚来的钱又追加了投资。胡小丽眼见丈夫用这种“滚雪球”的方式越赚越多,开始后悔当初不支持丈夫的决定。她想找到丈夫手里的那份“协议书”偷偷撕掉,但是找了好久也没找到,心里更焦急了。
析案一:约定财产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
8月18日,胡小丽找到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的王国超律师,咨询自己与丈夫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王国超律师说,吴文昕与胡小丽夫妻俩签订的这项协议是有效的。
我国法律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
制度”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两种制度并存。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归各方所有,部分归共同所。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该对夫妻关于丈夫吴文昕单方举债投资直销产品,所得收益归自己的约定符合我国婚前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所以该协议合法有效。
析案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约定部分财产归各自所有
吴小丽又问,丈夫因这项投资赚的钱是否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王国超认为,这不应当算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丈夫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财产各自所有,本案中夫妻双方有约在先,且合法有效,故丈夫因这项投资赚的钱是丈夫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这样的答案,胡小丽心有不甘。她说,自己当时之所以跟丈夫签订那份协议,也是赌气,想让丈夫知难而退。谁知丈夫真的借钱投资。假如投资失败了,自己还是得拿出夫妻共同财产替丈夫还债。
那么,丈夫借的5万元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王国超说,胡文昕借的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丈夫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的,则由夫妻连带清偿责任。
延伸:婚内财产协议中还有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本案是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案例,记者借此请王国超律师详细讲解一下与婚内财产协议有关的法律问题。
王国超说,婚内财产协议中还有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一是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二是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是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王国超也提醒读者,在订立婚内财产协议时,尽量不要含有这样的条款或者将以上情形作为协议的全部内容,否则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本案中,胡小丽夫妇所签协议中虽然没有以上任何一种情形,但已经令胡小丽后悔不迭。希望读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一定要全面考虑,慎之又慎。(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