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0日讯 好不容易大学毕业,却不去脚踏实地工作赚钱,一心想着不劳而获,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竟利用多家银行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最终导致案发,进了班房。近日,萨尔图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
案情回顾:透支巨款后逃债
28岁的王长明家住萨尔图区,大学毕业后换了几份工作,不是嫌太累,就是嫌赚钱太少,屡屡辞职。手头吃紧的他,打起了信用卡的主意。
2014年1月,王长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城领秀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自2013年2月16日开始以取现、刷卡的方式透支使用该卡,至2015年2月19日,王长明共透支本金人民币3.6万元,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城领秀支行多次催收,王长明更换联系方式,致使银行无法联系其本人。
2014年7月,王长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市分行通达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自2014年7月18日开始透支使用该卡,至2015年1月21日,王长明共透支本金人民币5万元,经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市分行通达支行多次催收,王长明更换联系方式,致使银行无法联系其本人。
王长明欠债的两家银行先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15年3月19日,王长明在福建省漳浦县一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恶意透支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以王长明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对他提起公诉。萨尔图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萨尔图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长明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在工商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钱款应为2.4万元而不是5万元。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因其实际已经从该卡透支人民币5万元,且一直并未还款,所以透支款项应认定为5万元。被告人王长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长明从轻处罚。
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长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说法:要综合分析恶意透支
本案中,王长明被判犯了信用卡诈骗罪。那么,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什么样的行为算恶意透支?记者请审理此案的刘法官进行了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透支分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本案,经银行催收后拒不还钱,还更换了手机号码,使银行无法联系上他。他的这种的行为就属于“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