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4日讯 10月1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经济发展,日前,我省发布《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的通知。
《细则》中,对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相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等待遇以及申办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范,目前,该《细则》已经开始实施。
四类人群不得离岗创业
记者了解到,不是所有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都可以申办离岗创办企业的,有四类人群不在范围内。
这四类人群包括: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工作的人员;离岗对本单位工作生产影响的人员;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离岗的人员。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辞去领导职务后,方可离岗创业。
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领办创办企业的,自批准离岗之日5年内(简称离岗期),保留人事关系,职称和尚未期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离岗前所在单位(简称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岗位等晋升的权利。
社保和公积金无大变化
《细则》中,对在离岗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也有了明确规范。
养老保险方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单位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比例、资金承担方式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一致,应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承担,应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按档案工资为基数承担;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原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缴纳办法。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方面:专业技术人员所领办创办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列》及所在地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后,及时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住房公积金方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原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缴存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专业技术人员辞职、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其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或停缴手续。
提出申请,30日内可重新上岗
怎样申办离岗创业手续呢?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做了详细解答。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岗。需要注意的是,自批准离岗之日起30日内,主管部门应将离岗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送有关部门备案,其中,事业单位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后,应提供所领办创办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明,并交原单位备案。离岗期内,这类人员辞职、退休、丧葬抚恤等事项,由原单位按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处理,如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应在30日内安排重新上岗,同时报原备案部门。
如离岗期满,专业技术人员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在期满后30日内办理辞职、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手续。对逾期未办理手续,经原单位通知后仍未返回原单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无故旷工处理;国有企业人员,原单位可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另外,专业技术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应及时按照《细则》的要求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若专业技术人员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