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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将可“不出街” 调解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
2015-10-19 10:44:19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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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0月19日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规范提出,大中型小微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街道社区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并配备专兼职调解员。

  规范提出,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活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般以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提起申请和参加调解。

  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对于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对于不符合受理范围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延期至30日。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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