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9日讯 据19日出版的《生活报》报道,记者从省消协获悉,11月1日起《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实施,经营者存在设置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等8种情形将被消协部门主动约谈。

以下八种情况消协组织可主动约谈经营者
(一)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的;
(二)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三)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倾向,需要进行警示劝谕的;
(五)比较试验结果表明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
(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而未采取的;
(七)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什么是霸王条款你了解吗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能让你吓掉下巴的霸王条款(点击标题)
类似的还有许多呢,小编不找了……
霸王条款排行榜
1、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若乙方(开发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二(每天30元)罚款给甲方(业主)。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的,超过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给乙方,如甲方没有履行约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权扣除所缴房款的50%。
排行理由:223位读者对数字很敏感,并且主动替开发商脸红。
2、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排行理由:206位读者:您(开发商)都在咱家墙上画了好几年广告了,也该歇歇了吧?
3、某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排行理由:192位读者看到保险两字,要么想起友邦重疾险案,要么感觉口袋里少了钱。
4、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排行理由:160位读者认为自己没有透视眼,开始思考以后该怎么办。
5、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排行理由:155位读者遇到过这种事,以为这是应该的呢,没想到……
6、种子包装标签: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排行理由:134位读者:要买到不良种子,只得自认倒霉?但就得天天喝粥。
7、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排行理由:132位读者:美容院里的美容师这下可以“大干一场”了。
8、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xx元、摩托车xx元、轿车xx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排行理由:105位读者:停在马路边,不交一分钱……
9、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如果发生欠费,将在预存话费中抵扣。
排行理由:85位读者检查了自己的手机,大多对通讯公司不怎么尊敬。
10、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排行理由:83位读者:农民朋友了,动起来!
霸王条款存在的原因
其一,是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信息(包括专业知识),房地产商总是比购房者更清楚房屋的质量,保险合同中多有消费者难以理解的生涩词汇;经营者又总是试图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如不实的价格折扣;同时,隐瞒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如旅游景点和酒店的服务水准。因此,经营者就利用信息不对称,炮制了一系列“霸王条款”。纵观存在的“霸王条款”,属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产生的不在少数。
其二,是不确定性。在商品、尤其是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总会发生由不确定性引起的意外情形,如各种意外原因引起的航班误点,由此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经营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许多格式合同都没有很好解决这个问题,每每遇到这一情形,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当然,要考虑双方合理承担,但更要充分注意到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事实。也就是说,由不确定性产生的不良后果,经营者理所当然地要多承担责任。
霸王条款的治理
为了从根本上打击霸王条款,一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法律,明确宣布各类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或可撤销。在立法未实现前,应先由工商总局联合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宣布相同或类似条款无效,或及时公布布典型案例,给打击霸王条款提供有效法律依据。二、对于占有垄断优势地位的房地产商、电信石油、零售超市等,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打击,并可从市场准入,行业自律等多方面进行遏制;三、鼓励垄断同行业中小企业或供货商成立自己的协会,形成与行业寡头平等博弈对话平台;四、对于同行业小规模终端商店,实行大规模的免税措施,鼓励其深入社区发展,形成更多市场选择。五、对于格式化合同,引入审查许可制度。所有格式化合同公布执行前,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审查通过获得许可证后,方可公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