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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先去世奶奶后去世 女儿继承房产需经叔叔同意?
2015-10-23 11:23:01 来源:生活报  作者:孙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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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0月23日讯 女儿要结婚,希望继承父亲的房产转卖,但却被告知,继承父亲房产需要父亲的几位兄弟姐妹认可,这是何道理?哈市26岁的小李就在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时遇到了此难题。

  2003年,哈市小李的父亲去世,小李是独生女,之前一家三口都居住在道里区父亲名下的两居室内,父亲去世后,小李与母亲仍然共同生活在此房内。2015年9月,小李决定谈婚论嫁,母亲打算卖掉旧房换新房,然而,在卖房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时,小李方知道,需要先办理继承手续后再卖房。到公证处递交材料后,公证员告诉小李,她父亲的兄弟姐妹也要到场,小李十分不解,父亲的房产怎么还跟叔叔大爷们扯上关系了?

  在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向小李做了耐心解答:根据小李提供的材料,小李的父亲李某某2003年死亡,继承就已经开始,但他们未及时办理继承公证,遗产就未分割未过户。2005年时小李的奶奶后于李某某去世,小李的奶奶作为李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应继承的份额就发生了转继承,转由小李奶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经询问,小李的爷爷奶奶一共生育了4名子女,除了已经死亡的李某某,还有3名子女,且都在外地居住。公证员告诉小李,在异地居住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接受继承的,可以委托本地亲属办理继承公证,但委托书也要经过公证。由于继承公证的严格性,小李只能按照程序一步步办理了,最终,在得到三位叔叔、姑姑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后,小李方才顺利继承了父亲李某某的房产。

  公证员提示: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要尽快办理继承公证,及早更名过户,一旦遇到买卖、调换、动迁等涉及物权变动的事宜时,未更名的房产就会遇到障碍。而迟迟不办理继承公证,往往会因继承人的状况发生变化而导致继承关系的复杂,从而给办理过程增加了难度,所以继承公证一定要尽早办理。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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