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8日讯 家住富裕县塔哈镇塔哈村1组的张某是一名七旬老妇,2015年1月,张某在步行经过邻居家门前时,被邻居家的狗突然扑倒将其咬伤并造成盆骨骨折,张某被立即送往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邻居李某在第一时间为张某缴纳3000元住院押金,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书》,协议内容关于就张某受伤一事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金、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且张某承诺不再因本次事故以任何理由向邻居主张任何费用和任何责任。
4月中旬,张某却再次以被邻居家的狗咬伤为由向富裕县人民法院塔哈法庭提起上诉,要求邻居赔偿。7月初,经过塔哈法庭审理,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塔哈法庭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无效合同的任何情形,张某的请求被法庭依法驳回。7月中旬,张某于法定期间内再次提出上诉,10月初,塔哈法庭经过二次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富裕县人民法院塔哈法庭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且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邻居家饲养的狗造成张某受伤,作为动物饲养人与张某及其儿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该赔偿协议是在张某受伤住院后达成的,且协议内容并未显失公平,故此塔哈法庭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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