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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私挖地下室造成坍塌 谁来为任性举动负责
2015-10-28 14:53:10 来源:东北网综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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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8日讯 据黑龙江晨报28日报道,哈尔滨今年已发生两起地下室施工坍塌事件:5月15日,哈市道外区南七道街一地下室在施工时发生坍塌,一人被困;10月26日,哈市道里区清河湾小区一处地下室内施工时墙体坍塌,一人身亡。对此,道里区执法局宣传科称清河湾小区是未经验收的小区,执法局只能针对验收后的小区进行执法。而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称暂时还没有说法……这些坍塌事件让私挖地下室问题进入人们的视线。

  不少居民开挖地下室无任何审批手续,而且对于改变楼体结构的危害性认识不深,导致任性私挖行为愈演愈烈。

  网友说法:私挖地下室调查取证难?

  一些网友说这一行为难于管理,原因是调查取证难:私挖地下室多发生在住宅小区,一方面难以发现,另一方面,执法人员无权直接进入私人住宅进行调查取证。


  条例解读:私挖地下室属违建

  据京江晚报报道,住建部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对地下空间的利用和开发作出规定,只要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地下室不是不能挖。

  针对违规私挖行为,据黑龙江晨报6月17日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哈市政府决定将地下空间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并作出决定,在哈市城市规划区的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呼兰阿城区内,在既有建筑发生的地下空间建设(含挖掘地下室)和其他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空间工程,属于《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在划拨用地上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出让用地上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情形,或者“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情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已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空间工程,属于《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情形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城乡规划局行使

  律师解读:危及建筑安全追刑责

  据中国广播网1月报道,律师丁洪涛认为,有私挖地下室行为的业主将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怎么赔偿受到安全危害的邻居。行政责任方面,挖地下室是自建工程,如果业主没有按照行政要求去做,就要承担行政责任,可能会被罚款或者拘留。刑事方面,明知道挖地下室会造成周围房屋坍塌,这种行为会构成危害公私财物罪,构成犯罪。那么管理部门对于长时间违建存在的现象是否应该富有责任?丁洪涛称,如果相关管理部门,应该管而不去管,那就是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民众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赔偿。

  【小编总结】挖地下室这一行为牵涉的部门不少,住建、城管、规划、抗震等等,多头管理难免多头失管。若是各责任单位能联合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执法之下,必能遏制私挖地下室的不法之风。

  (资料来源:黑龙江晨报、京江晚报、中国广播网、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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