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0月29日讯 郭某面对公司的一纸调令很郁闷,因为公司系统调整,将他调换了岗位,可月工资也下降了千元。于是他向哈市劳动仲裁院提出申请仲裁。哈市劳动仲裁院日前对此类典型仲裁案件进行了解析。
事件始末:
郭某原系某家电公司销售人员,工资约3000元/月,2014年底因家电公司营销服务系统调整,遂将郭某岗位调整为售后维修人员,工资约2000元/月。双方签有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销售人员,该合同尚在履行期限内。郭某因对岗位调整有异议,故要求恢复岗位。家电公司抗辩称因其业务调整,原有销售网络由其他渠道代替,故而销售人员数量锐减,无同岗位安排。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未征求劳动者同意情形下作出的这种单方岗位调整是否合法;在用人单位业务调整甚至在无岗位可调的情况下,如何合法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限。哈市劳动仲裁院分析:
双方在劳动合同在期限内,均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家电公司对郭某的岗位调整即是单方变更合同,而劳动者在对调整岗位不同意的情形下,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也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家电公司因业务调整,导致郭某所从事的销售岗人员数量减少,可以在单位现有岗位情况下,对其进行工作安排,但调整前后不应带来劳动报酬降低等,影响劳动者权益。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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