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日讯 今年50多岁的张某(化名),从2005年开始,担任某公司的会计,负责记账和报税等业务。

因公司在采购货物时,供应商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该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没有进项税抵扣。为了弥补这部分损失,达到少向国家缴税的目的,公司实际经营人授意张某找人买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
从2009年8月开始,张某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金额8%至12%的价格,从孙某(化名)处为其公司虚开人民币14756132.7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9份后,并将其中12966688.29元的发票174份,进行认证并抵扣税款人民币2204336.71元。
让胡路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公司会计,理应如实报税,却扰乱税收征管制度,明知没有真实交易,仍然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责任编辑:张微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