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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帮忙途中办私事 肇事后车主不担责
2015-11-04 09:39:47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芊冀 丁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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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4日讯 近日,工农区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责任一案。2015年1月12日,张涛(化名)将自己的爱车“思威”小型客车交给了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朋友李刚(化名),请李刚将自己的孙子及爱人分别送去幼儿园和单位。可是李刚送完二人后,没有告诉张涛,便开车出去办自己的私事,途经工农区“三元物资公司”门前信号灯处时,追尾撞击了前方正常行驶的“宾利”小轿车。经过事故认定,李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宾利”小轿车驾驶员无责任,经鉴定“宾利”小轿车的损失为15万余元,鉴定费2,500元。

  事故发生后,老张心里忐忑不安,不知道自己在事故中是否需要担责。两个月后,始终没有得到赔偿的“宾利”车主将李刚、张涛、和张涛投保交强险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了“思威”小型客车的交强险,此次事故李刚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被告李刚在帮张涛办完事情后,私自开车办自己的事情,张涛既不知情也无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张涛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剩余款应由李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宾利”车主2,000元;李刚赔偿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15万余元;驳回对张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人李刚承担。

责任编辑: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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