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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及哈市连发禁令 城镇建设区周围10公里禁烧秸秆
2015-11-04 10:52:52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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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1月4日讯 3日,我省多地遭受入秋最严重雾霾天气侵袭。记者从省市相关部门了解到,近期,省市已发布多道禁令,采取划定秸秆禁烧区、禁燃的高污染燃料、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等措施。

  近日,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气象局联合发出通知,划定2015年秸秆禁烧区,其中哈尔滨、绥化及所属县(市、区)列为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区域,并公布举报电话:12369。禁烧区划定原则为:城镇建设区(包括县城)周围10公里;机场周围15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1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5公里,铁路两侧各2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以及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等,其他区域为限烧区。各地禁烧区要做到“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要建立以乡(镇)、村(屯)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充分发动群众监督、举报。

  10月27日至29日,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的省秸秆禁烧督查组赴哈尔滨、绥化、黑河和齐齐哈尔市等地现场督查野外秸秆禁烧情况,对在哈大高速发现两处正在燃烧的火点,相关市地表示将由所属乡镇的地方相关部门对焚烧者处200元罚款。

  同时,哈市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今后,本市建成区、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及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都禁燃原煤等高污染燃料。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记者近日从省环保厅获悉,截至9月末,全省共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28903辆,我省今年将淘汰13.9万辆,目前已完成年度任务的92.7%。

  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尽最大努力提高秸秆直接粉碎还田的数量,引导养殖场、养殖户扩大秸秆黄贮利用规模。充分利用开发生物质发电、造纸、肥料技术应用推广。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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