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4日讯 龙凤镇前进村的王某(化名)回家坐三轮,被同行人李某(化名)关车门把手指夹折,事后因医药费未达成和解,她找到龙凤镇司法所帮助协调。
回家坐三轮车出事
10月20日,前进村的王某和李某,在屯路口一起乘坐周某的便民电动车回屯,上车后李某关车门时,王某左手抓着门边,结果手指被夹。
王某疼痛难忍,急忙去医院检查,经拍片,发现手指骨折。
在此期间,同行人李某曾拿出1070元为其看病治疗,而车主周某不但没探望病情,还说这件事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治疗期间,王某家人曾找到周某和李某,要求两人各出医药费等3000元解决此事,两人觉得不是故意的,故都不同意。
出院后讨要医疗费
王某出院后,周某和李某两人仍无积极解决此事的意愿,无奈,王某找到村里,请求帮助解决,要求周某和王某各承担5000元的医疗费。
村书记将3人召集到村调解室,听了各自的陈述。
王某说:“咱都是一个屯住的,我不可能讹你们,事情发生了,咱们解决就完事了,我治疗期间花医药费11000元,这是光在医院花的,其他买药的钱我根本都没算,以后很长时间都不能干活,而且还要面临二次手术,这些我都不想追究。”
结果,李某同意出3000元,周某同意出2000元。
僵持中,村书记依法、依理、讲解:“王某也想和平解决这件事,不想起诉,事情拖太久对三方都不好,你们俩一共出5000元,王某不可能接受。你俩回去考虑一下,明天我们再接着调解。”
第二次调解成功
第二天,村调解员联系了龙凤镇司法所,要求一同调解,很快3家人都来到了村委会。
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向3名当事人宣讲《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上车前,车主没有提醒有责任,李某关车门有责任,伤者王某自己不小心也有责任,11000元费用,3人各承担三分之一,每家不到4000元。都是屯邻住着,也没必要对簿公堂。”说和人讲清楚了各自的责任。
李某和周某当即表示,不差那几百元钱了,就4000元整。
王某表示,以后手指出现任何问题,不会找两个人了,因李某之前曾付过1070元,再给王某2930元就可以了,周某没钱,村书记借给他4000元先垫付。
3人持续半个多月的闹心事,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3家以后还是好邻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