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8日讯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做买卖最起码的原则,可梁某的一笔买卖却亏大了,钱给了,货拿不到。
两年前,大庆市的梁某花了10万元买了房,可至今都没有住进去。
房主收钱赖着不走
2013年年初,梁某经人介绍,在大同区某小区看中了一套二手房。
大多数二手房在交易的时候,房主都把家具搬得差不多了,可在看这套房子时,房间里的家具一样不少,原房主还在这里住。
房主称,只要房子成交,自己马上就把房子腾出来,在那之前,房子住着人有“人气”。
对于房主的说法,梁某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可他没有想到,交钱后就不是这么回事了。
经过几次讨价还价后,双方谈妥房款为10万元。按照约定,房主在收到全部房款后即应该把房子交付给梁某。
一个月后,梁某凑够了10万元交给房主,但是房主却没有要搬走的意思。
房主对梁某说,容自己几天,等他找到房子,马上就搬走。
这一个理由,房主讲了好几个月。随后的一段时间,梁某多次要求房主离开,但对方却总能找出种种理由拒绝。
“老赖”房主败诉了
忍无可忍之下,梁某想把原房主赶走,但苦于房间内有很多原房主的东西,担心自己担责任,事情就一拖再拖,转眼两年时间就过去了。
近日,梁某将原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在法庭上,原房主称自己没有地方住,希望梁某允许其再住一段时间,他尽快将此房倒出来交给梁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房主将其住宅楼卖给梁某,双方自主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原房主收了全部房款后未按约将楼房交付给梁某,行为属于违约,法院对梁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原房主立即将涉案住宅楼交付给梁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交付义务,应当依照相应规定,支付延迟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