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生活资讯  >  市民消费
搜 索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拟规定 生鲜食品须有包装包装日期不得代替生产日期
2015-12-02 10:41:28 来源:生活报  作者:陈明菲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生活报12月2日讯 想包点儿包子饺子,很多市民都会选择到超市买现成的肉馅儿,但也有人表示不放心,“也不知道是啥样的肉绞的?”1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近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公布了《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规定超市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此外,对于生鲜食品的包装、标签标注等方面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记者走访冰城超市生鲜食品价签普遍挺简单

  1日,在哈市南岗区某超市生鲜区,市民孙女士想买鸡翅,但超市只有散装的,她只好在台子上已经有些化了的鸡翅中挑拣着。“其实买这种鸡翅挺不放心的,不知道是哪产的,什么时候出厂的,只有个包装日期,都不知道冻了多久。”

  记者在该超市挑选了几样水果蔬菜,打完价后注意到,价签上只有单价、净含量和售价,日期全部都是12月1日,也就是销售日期,而非生产日期。

  在道里区一超市内,市民许女士买了一块肉,想让工作人员帮忙绞成肉馅,工作人员表示不能绞,超市里有已经绞好的肉馅出售。在道里区顾乡大街附近的一家生鲜超市内,记者注意到,店内在售的水果、蔬菜及鲜肉,称重后打出的价签,同样只有品名、单价、重量、售价、售出时间等比较简单的信息。

  生鲜食品要有包装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在具体包装方面,《意见稿》要求对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应当符合在运输、储存、陈列和销售等过程中,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防止生鲜食品遭受机械损伤,腐败变质和二次污染。包装材料和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生鲜食品要求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用的物质。

  在标签标注方面,《意见稿》规定,超市经营者应在已经自设包装的生鲜食品的包装物上进行标签标注,或在包装物上加贴标签标识,标注内容包括生鲜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或供货者已经标明保质期或者贮藏条件的,或超市自行设定了保质期的,应当同时标注。

  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需根据供货者提供的情况分类标注。畜禽肉类应标注为畜禽屠宰或肉类出厂日期,果蔬的生产日期应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出厂日期。

  《意见稿》中还明确规定:生鲜食品包装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换,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伪造、涂改、遮挡、篡改,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