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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提高 29种慢性病救助最高4千元
2015-12-11 08:52:09 来源:大庆网  作者: 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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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1日讯 残疾人、孤儿、低保户等生活困难群众,一旦患病,生活将雪上加霜。这些人,特别需要社会给予更多关爱。近日,我市出台《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进行多项调整,新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对象包括市区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对救助对象个负的参保参合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为了实现应保尽保,我市将资助市区城市“三无”老人、孤儿和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市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和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应承担的参保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29种慢性病门诊个负部分按40%救助且最高4000元

  参保参合的救助对象,患病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后(不含本实施意见规定的29种指定慢性疾病和11类重特大疾病),对其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20%进行救助,但治疗一种或多种疾病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参保参合的救助对象,患以下指定慢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药物治疗和诊疗服务,按照医保或新农合政策报销后,对其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40%进行救助,但治疗一种或多种慢性疾病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29种慢性病包括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未实施换瓣手术,保守治疗)、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含脑梗死及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合并症、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肺结核进展期、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股骨头坏死(未实施关节置换术,保守治疗)、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血管支架术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辅助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辅助治疗)、尿毒症(辅助治疗)、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躁狂发作(躁狂型精神病)、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特别要说的是,救助对象在门诊治疗指定慢性疾病和其他疾病,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指定慢性疾病的年度救助限额。

  特困人员普通疾病住院个负部分90%救助且最高6万元

  其中,重特大疾病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下一种或多种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对于A类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经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95%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7万元;对于B类和C类城乡低保对象,经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75%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11种重特疾病包括,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药物治疗或介入治疗)、脑梗死(药物溶栓治疗)、脑出血、重性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在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方面,患指定的11类重特大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种或多种疾病,对于A类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经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对于B类和C类城乡低保对象,经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另外,转外埠医院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患病需转外埠医院治疗的,应履行医保或新农合规定的转诊或备案手续,救助标准执行市内救助标准。未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救助比例对照市内住院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同时,救助对象在外地突发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申请救助时提供外地医疗机构的急诊救治证明材料的,按照市内住院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除此,救助对象在同一年度内既治疗普通疾病又治疗重特大疾病,治疗多种疾病救助限额合计不超过重特大疾病限额。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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