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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为耕地保护立法 强化管理保护提升耕地质量
2015-12-18 14:25:02 来源:东北网  作者:许俊鹏 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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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8日讯(记者 许俊鹏 印蕾)1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草案)》。我省将通过立法强化管理,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

  我省是全国最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耕地总量位居全国第一,切实严格保护耕地,对于促进我省农业发展、推动我省绿色有机农业发展战略和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实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有着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明确了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耕地使用者的责任。《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引导耕地使用者采取保护性耕地措施,制止损害耕地和农业生产设施的行为。耕地使用者对耕地质量保护负有直接责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及要求,科学合理使用耕地。”

  《条例(草案)》明确了对耕地实行区别保护和建设,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

  《条例(草案)》明确了强化耕地质量的提升措施,对典型黑土地进行保护,对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措施提出要求,对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提出要求。《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典型黑土地进行优先保护,对质量退化的黑土耕地优先进行耕地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生态系统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改善耕地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耕地质量下降和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明确了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强化了耕地质量提升措施、耕地整治与利用办法,建立了耕地质量监督机制。对违反条例的情形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依法严格控制耕地非农化、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提供了立法支持。

  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草案)》着重体现了面源污染问题,建议将工业“三废”(废水、废物、废气)污染耕地纳入监管范围,为耕地保护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支撑。

责任编辑: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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