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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要离婚 妻子为收集证据租套房连续拍照一个月
2015-12-25 09:12:41 来源:大庆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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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5日讯 很多时候,夫妻关系走到尽头,情感消耗殆尽,双方就只剩下争夺财产了。我市有一对夫妻就遇到了这种问题,女方绝地反击,为自己争取到了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丈夫提出离婚,妻子查出丈夫出轨证据

  5年前,梅兰与相恋多年的男友孙海结婚。起初,夫妻恩爱,琴瑟合鸣。后来,随着生活琐事的消磨,夫妻感情日益变淡。更令梅兰没想到的是,今年6月初,孙海竟然向她提出了离婚。

  孙海说,两人在一起时间长了,没有激情了,婚姻没有继续维持下去的必要。听了这个牵强的理由,梅兰伤心欲绝,但她坚决反对离婚,凭着女人的直觉,梅兰感觉孙海有了外遇,因为孙海几天前以两个人争吵为由,搬出去住了,梅兰暗地里开始了调查工作。

  梅兰回想起,两个月前,她在卫生间里发现一根二尺多长的头发,可自己是短发,现在回想起来,可能是孙海曾经带别的女人回来了。于是,她买了一个录音设备,放到自家卫生间的隐蔽处。

  8月份的一天,梅兰发现录音设备里录到丈夫与一个陌生女人的对话。只听女人说:“这热水器喷头怎么搞的,上次我来还好好的呢?”孙海说: “这段时间和你在一起,我也不常回来,梅兰这娘们太懒,我不换,她就不知道换。”女人又说:“要不是你太抠了,连上浴池的钱都舍不得出,我何必这么偷偷摸摸到你家洗澡……”

  听了这段录音,梅兰确认,孙海在外有情人,于是马上决定离婚。

   析案:出轨只是离婚理由,与情人稳定同居才算过错

  “孙海背叛了自己,我要让他付出代价”,带着这个目标,梅兰于9月初,找到了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红梅,咨询自己在这场离婚大战中,怎样能够争取最大利益。

  王红梅说,婚姻存续期间有外遇只是离婚理由,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方指“稳定地与他人同居生活”,如果一方有这样的“过错”,离婚时对方有权提出赔偿,赔偿的方式可以在财产分割中折抵,虽然有这份录音,但法院未必仅凭这个证据认定孙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方”,如果有证据证实孙海与别的女人稳定的非法同居关系,法院则有可能将他认定为“过错方”。

  梅兰开始跟踪孙海,她发现孙海在萨尔图区某小区与一女子同居。梅兰在这个同居屋的对面租了一套房子,用一个长焦距相机拍到孙海与女子同居的情况,一连拍了一个月。

  拿着一个月来的“战果”,梅兰向法院起诉孙海离婚。


 

  11月6日,梅兰哭着找到王红梅,说孙海收到法院传票后,马上将自己名下的股票和存款转移了。

  王红梅告诉她,在离婚期间如果孙海有转移、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在离婚时候可以向法院主张少给或者不给对方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2月初,法院判决梅兰与孙海离婚,同时认定孙海存在离婚期间转移家庭财产行为,所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50万元,判给梅兰100万元,判给孙海50万元。因为孙海存在过错,另外赔偿梅兰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延伸:无过错方受损害,可在一年内向前配偶索赔

  因一方过错,给配偶造成损害,离婚时受害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如何索赔?王红梅律师对此做出了指点。

  离婚的过错方是相对与无过错方而言,在我国的法律中,过错方一般指的是符合以下事实的男女一方: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在裁判离婚的时候有权利向过错方请求赔偿。在我国的法律上称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种。

  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就是实际的损失额。具体的损失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所以,保存好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证据,如收据、发票、医疗费清单等很重要。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无形的损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损害。具体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肉体精神损害、因婚外情造成的精神崩溃、因虐待造成的心灵损害等。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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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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