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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明年起施行 湿地放生等9行为将受罚
2015-12-30 10:56:24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生活报12月30日讯 黑龙江省现有自然湿地556.19万公顷,湿地数量位居全国首位。记者29日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政府责任,提出对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和分级保护,对破坏湿地的九种行为进行处罚。
《条例》提出,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保护湿地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
湿地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湿地公园内的旅游、餐饮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9种破坏湿地行为将受罚
1、开垦、挖沟、筑坝、堆山;2、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3、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4、砍伐林木、采挖泥炭、勘探(国家公益性勘探除外)、采矿、挖砂、取土;5、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6、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7、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8、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9、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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