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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重点救助对象起付线全面取消
2016-01-05 10:47:29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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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月5日讯 日前,我省出台《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办法明确,重点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统称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全面取消,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给予救助。

  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统称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办法规定,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定额补助。

  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救助需求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确定门诊救助封顶线,重点救助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合理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给予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费用减免

  办法明确,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可按照省民政厅相关规定执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服务,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并将优惠项目和优惠幅度予以公示,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应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

  各级慈善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贫困家庭和经医疗救助后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援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床位费减免等优惠。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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