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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环保局: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罚款不设上限
2016-01-05 10:54:39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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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月5日讯 4日,哈市环保局发布《致全市供热企事业单位的一封信》,向哈市供热企业说明,从1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将取消罚款50万元的封顶限额,不设上限,变为按倍数计罚,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新法还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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