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两个法规 突出三个转变
顾百文
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准则》和《条例》为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中,适应新常态,转变执纪观,坚守责任担当,继续深化“三转”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纪律的具体执行者,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回归本职、回归“原教旨”,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一是惩治腐败要由注重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强力“治标”作为惩治腐败、赢得民心的突破口,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为“治本”赢得了时间。新出台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树立了道德“高线”;《条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一正一负,一高一低,相得益彰,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新理念。我们要正确理解把握新要求、新部署,即要手握戒尺,严格执纪,严惩腐败,也要加强制度建设,扎紧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防止权力任性;强化廉政教育,先把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立起来、挺起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形成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从严治党新格局。
二是管党治党的尺子要从纪法不分向从严执纪转变。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如果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没有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纪律审查成了“司法调查”,监督执纪问题无法落到实处。只有坚持党纪分开,才能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合力;只有坚持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病毒”和“虫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小错酿成大错;只有坚持纪在法前,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我们要转变原先固有的思想理念,变“以法律为底线”为“以纪律为标尺”,重树党纪严于国法的意识,强化纪律审查观念,用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从让纪律的高标准看的见、摸得到、够得着,将执纪的尺子立起来、严起来、插到底、管到份。
三是从严治党的范围要从盯紧关键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全方位、全覆盖,所有党组织没有死角,8700万党员无一例外。领导干部“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如果多数党员都“脱管”,只有严重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受到惩处,其结果必然是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两部法规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全面和从严紧密交织,贯穿始终,执纪的视野从紧盯和严惩极少数转向管住大多数,不允许任何违纪者成为“漏网之鱼”,为全体党员织密织牢制度的“笼子”。我们要正确理解把握“法”与“纪”的关系,正确理解把握严厉惩治腐败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关系。一方面加大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腐败存量,另一方面严肃处理一般违纪问题,遏制腐败增量,治“病树”,拔“烂树”,铲“腐土”,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重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作者系佳木斯市委常委、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