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月19日讯 在18日哈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冯建滨等11位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哈市井盖设施管理条例》的建议,通过立法来管理井盖,使损坏的井盖“不在伤人、不在吃人”。
现状:“问题井盖”管理权属不清
井盖,严格的说,应该叫作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也称窨井盖)。在地面下,埋藏着诸如排水管道、电缆、供暖管网等各种各样的管线设施,井盖既是对检查井的保护,也是一种标志。
委员调研显示,近年来,哈市因失窃及破损造成的窨井盖缺失现象较为普遍,“马路陷阱”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人员死亡,已成为较大的安全隐患。而哈市缺少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规章,使得“问题井盖”的管理工作无法可依,协调无力。同时,井盖权属不清和井盖权属单位缺乏法律观念使井盖维护工作难以落实。城市管理方面投入不足,管理滞后,职能弱化。而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建设的质量不高,投入使用后弊端重重。而目前哈市现有的管理办法,只局限于城市道路上的检查井,对小区内、绿地、江堤等区域内的检查井没有规定,且法律效力低。
建议:立法规统一登记归口管理
采访中委员冯建滨表示,窨井盖的产权单位众多,造成在发现窨井盖缺失后,不能及时找到产权单位进行修补。所以有必要对所有窨井盖登记,明晰井盖权属,报管理单位备查,并在窨井上标注产权单位及联系电话。对新建井盖统一登记造册,便于执法监管和群众举报。
此外,委员栾梅表示,制定《哈尔滨市井盖设施管理条例》,对哈市井盖实行归口管理,才有可能彻底缓解或解决井盖权属不清、管理混乱的现实状况。责任主体界定清晰以后,明确一个井盖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履行养护责任的产权单位予以惩处。
委员朱光表示,加强立法,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规定严禁收购井盖,不论是完好还是破损,否则以窝藏赃物罪处理。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相关责任部门参加共同起草并提交人大立法的方式出台《哈尔滨市井盖设施管理条例》。对破坏、盗窃井盖的行为用法律严惩,给予管理责任部门一定的执法权。
委员韩红表示,各种窨井的产权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巡查机制,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巡查管理,发现管线及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市政主管部门发现窨井产权单位巡查不到位、维护管理不到位、缺损窨井补缺不到位的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他山之石:杭州武汉给井盖买“保险”
抚顺市:为了方便维护,更好地分清产权单位,在以后更换的井盖中,凡是在他们管辖范围的井盖,在井口的位置安装统一标志,上边标有路段名称、井口井号、维护电话等相关信息,市民发现损坏后便能及时反映。
杭州、武汉:给井盖买“保险”。在杭州江干区、上城区,为所属的检查井、雨水井买了“保险”,如果有人不小心一脚踏进窨井并受了伤,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索赔,管养单位相应责任部分的赔偿将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同样在武汉已经开始尝试给窨井盖上“保险”,因井盖破损、丢失导致的事故,可找保险公司索赔,每个井盖的最高赔付金额100万元。
美国、加拿大:不论水、电、气、污水、交通及电信,地下通道的管理统一归市政一家,任何一名美国公民在马路上发现有井盖丢失,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负责城市管理的公共事务局行政渎职。
德国:一些地区将井盖等公共设施“承包”给附近的居民,居民们义务帮助照看,有损坏随时报告给市政部门。市政部门了解问题后,若再出现市民安全事故,按照德国法律,市政部门就得负起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