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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实行市级统筹 缴费标准与报销比例全统一
2016-01-25 11:04:06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燕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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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月25日讯 24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审计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正式出炉,哈市从今年起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最终实现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让市民享受更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按照计划,2016-2017年,实现双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各县(市)“四统一”,即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2018年,力争实现基金的统一管理。

  统一筹资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县(市)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缴费基数:按照各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确定。

  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简称成人居民);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等(简称学生儿童)。

  筹资标准:成人居民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学生儿童为每人每年43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

  补助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380元,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保家庭的学生儿童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额外再给予相应补助。

  统一待遇水平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报销比例: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5%。

  住院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240元,二级医疗机构480元,三级医疗机构720元。各县(市)应逐步规范至此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特殊疾病门诊: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报销比例: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住院起付线:对成人居民,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240元、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200元;对学生儿童,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150元。

  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应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特殊疾病门诊: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60%;学生儿童特殊疾病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

  统一信息系统和管理

  哈市统一开发新版软件,建设县(市)统一使用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县(市)信息管理统一,同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就医即时结算。各县(市)统一使用市级统筹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保险网上办公系统和网上监控系统等周边辅助系统,实现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网上经办、网上查询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网上监管等。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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